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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方将未完成全部场景拍摄的原因归咎于委托方未予配合,免责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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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1 12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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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方将未完成全部场景拍摄的原因归咎于委托方未予配合,能免责吗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视听作品的制作需要当事人的协助、配合,尤其是委托创作关系中,制作方制作视听作品往往需要委托方的支持。如果制作方将未完成视听作品制作的原因归结于委托方拒绝协助,制作方是否可以免责?
2021年4月29日,甲与乙签订《视频拍摄制作合同》,约定甲为推出新的旅游宣传活动,委托乙进行国际旅游宣传片项目相关视频拍摄和创意视频制作工作,具体为委托乙创意、拍摄、制作旅游宣传片。甲在收到乙提供的拍摄制作要求后,完成创意及脚本方案,方案经甲盖章确认,乙根据甲确认的创意及脚本方案进行正式拍摄制作。乙应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粗剪制作并通过甲预审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,甲应就拍摄景点联系以及行车路线等事宜,给乙必要协助。
2021年7月1日,乙向甲交付粗剪版宣传片,经甲与脚本比对,发现有12个场景未拍摄。乙对此解释称未拍摄的视频场景是因为部分景点不接待拍摄的原因,因甲有协助联系拍摄景点之责,对于未能拍摄的结果,应由甲负责,乙并无过错。试论乙是否构成违约?
根据涉案合同约定,乙应根据甲确认脚本拍摄宣传片,在2021年7月1日前完成宣传片粗剪制作并通过甲预审。但在该期限之前乙所提交的宣传片中却有12个场景缺失,乙并未完成脚本所约定的全部场景的拍摄,履行事实与约定不符。如无合理抗辩,乙应构成违约。
乙对于未完成全部场景拍摄的原因,解释为甲未协助乙联系景点,致使景点不接待而无法拍摄。对此,我们试论如下:
首先,涉案合同约定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,甲应就拍摄景点联系以及行车路线等事宜,给乙必要协助”,联系景点拍摄甲仅有协助义务,即便无甲,乙自己也可以联系景点完成拍摄,该义务既然乙自己可以独立履行,对于未履行的责任,应由其自己承担。
其次,“协助”以必要为条件,以乙提出申请为前提,如证明甲未履行该项义务,乙应向甲提出协助申请而甲无正当理由拒绝,且因甲的拒绝导致无法取景拍摄的后果。但该案中,乙并未向甲提出过协助的请求。
第三,即便乙曾向甲提出过协助请求,甲以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,最终导致无法取景拍摄的结果,但根据“协助”义务的性质,乙自己也应负主要责任,甲仅为次要责任。
第四,“协助”的范围是什么?合同并未作出约定,同样,合同也未约定协助的方式,即便乙曾提出过协助的申请而甲拒绝,也需评析其请求协助的范围及方式是否合理。
第五,对甲而言,如果乙未向其提出协助的请求,即便最终因其未提供协助而导致未拍摄全部景点的结果,甲也未构成违约。
本文案例改编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浙01民终4940号民事判决书